海南旋转门

更新时间: 2025-02-26

海南旋转门-**,旋转门条款执法主体的确定。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1995年《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为许可模式,虽然缺乏责任规定,但是明确以原任免机关为许可机构。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化解离职人员数量较多及规避范围专业性产生的执法压力,缺点是公务员离职后与原任免机关已缺乏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关系,原任免机关的执法正当性不足,且如果原工作业务不限离职时的现职,还包括之前规定期限内所担任过的职务,那么可能发生多主体执法的冲突与缺位。第102条改变原立法模式,以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为首要执法主体,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辅助处罚主体。笔者认为,立法引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旋转门条款执法主体之一,主要原因:一是原公务员主管部门,即人事部门,主管范围基本上属于内部行政,而旋转门条款的行政相对人为离职公务员及接收单位,具有外部行政的特征;二是第102条规定对离职公务员及接收单位实行双罚制,而接收单位以营利性为限,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领域存在大量重合,能够利用既有行政资源。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无法覆盖所有营利性领域,况且旋转门条款有必要向非营利领域延伸,2008年大部制改革中,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整合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具备外部行政的条件,应重新确定旋转门条款执法主体。依据1978年《从政道德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of 1978),美国专门在联邦人事管理局内设立联邦道德规范办公室,负责调查和指导联邦**官员的廉洁和道德水准等工作,1989 年该机构从人事管理局脱离出来,升格为独立的副部级单位联邦道德规范局。[8]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主张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会负责我国公务员**建设,包括对旋转门条款实施中的许可、监督,具体处罚执行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任。